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郭松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90,7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竹南鎮│(㎡)│(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中正段)││││以下四捨五入)│├──┼───────┼────┼──────┼─────┼───────┤│1│370地號土地│24.13│16,291│2/16│49,138元│├──┼───────┼────┼──────┼─────┼───────┤│2│371地號土地│142.24│16,383│2/16│291,290元│├──┼───────┼────┼──────┼─────┼───────┤│3│391地號土地│357.16│16,806│2/16│750,304元│├──┴───────┴────┴──────┴─────┼───────┤│合計│1,090,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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