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欽思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或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未經債權人用印,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具公司大章用印之聲請狀,該項通知業於107年7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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