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22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彥霆 、 廖郁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本票發票人為 廖育茿 )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22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彥霆 、 廖郁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本票發票人為 廖育茿 )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