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37號聲請人 李思羽 聲請人 劉家宏 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票號171101、181107兩張本票「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