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明順
楊輝雄林秋夫李吉村劉桂雄 蔡榮太 李炳輝 陳榮銘 林文全 徐水連 陳坤旺 蔡榮昇 陳永貴 姚溪典 張坤玉 王順濱 黃文炫 黃清榮 蔡昆輝 黃松文 王進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農會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之「本院」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記載之「本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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