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 張兆壽 相對人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志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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