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號抗告人 洪文裕 上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