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93年度訴字第189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二年(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三號),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復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一號),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因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