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許,在台北市○○區○○街○○○號四樓,查獲甲○○(因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有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查前述扣案之顆粒,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固有該中心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八八)綱得字第一五三一七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三號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惟送驗顆粒淨重○.○六九六公克,全數取樣(已鑑析用罄),亦據該鑑驗通知書於備考欄敘明,是扣案之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而無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