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八二號
原告乙○○唱片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上允電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四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暨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黎錦福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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