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988號

原告 田文忠

訴訟代理人 陳晉暐

被告 蔡瑋靖蔡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70,000元,並簽發借據及同額本票交付原告為執。嗣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惟被告均藉故推諉,迄今仍積欠70,0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未予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本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