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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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346號
聲請人寰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花蓮縣花蓮市,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