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號異議人 周惠竹 上列異議人因誣告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106年度抗字第8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㈠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㈡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㈢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㈣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㈤對於第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㈥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97號分案審理,嗣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宣判(下稱系爭案件),異議人因認系爭案件承審法官未就異議人主張遭檢察官脅迫錄影內容悉數勘驗,故意隱匿對異議人有利之證據,而其確遭司法迫害,足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且異議人亦指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均應迴避,甚至稱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有多宗國家賠償訴訟,系爭案件承審法官均應迴避云云,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19條第2項但書聲請法官迴避。惟查前開異議人聲請迴避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8號裁定駁回在案,異議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旋經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8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下稱系爭裁定),依首前揭規定,異議人不可對系爭裁定再行抗告,且系爭裁定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第1至6款之得再抗告裁定,故異議人就系爭裁定已不得再抗告,至為明確;然異議人卻以聲明異議方式,恣意再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對於所列一般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之意旨(系爭裁定既已不得再抗告,自不許異議人以聲明異議之方式聲明不服)。綜上,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及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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