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儀蓁選任辯護人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06號、113年度偵字第7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儀蓁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使用,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縱令衍生幫助詐欺、洗錢之結果亦與本意無違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7日前不詳時,在不詳處所,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帳號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匯入款項之帳號使用。嗣該等不詳之人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之金融帳戶內,旋由被告將前揭款項轉匯一空,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有明定。而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
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現住地則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偵訊筆錄可參(見偵字第5506卷第73頁)。又本案繫屬時,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等身體受拘束於本院轄區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亦無事證可佐其居所地在本院轄區,足見被告之住、居所地、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㈡又雖公訴意旨認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7日前,在不詳地點,將
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以不詳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其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公司交出此金融帳戶(見本院卷第60頁)。再就本案贓款金流通過之帳戶而言,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係在位於高雄九如分行開戶,有該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另各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戶籍地、居所地及匯款地各為「臺中市、臺北市、嘉義市、臺南市、彰化縣、苗栗縣、高雄市、南投縣、嘉義縣」,有各該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故難認被告之犯罪行為或結果地在本院轄區內。
四、綜上,本件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此外,復查無本件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院轄區之證據。是本院就被告本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自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五、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77號移送併辦部分,本案起訴部分因本院無管轄權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酌,業如上述,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表一:本案金融帳戶編號金融帳戶資料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儀蓁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 簡子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底,向簡子祐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 云云 ,致簡子祐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7日上午9時47分許5萬元112年7月7日上午9時48分許5萬元2 吳樹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下午2時17分許,向吳樹山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樹山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32分許5萬元1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42分許5萬元3 蔡季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不詳時,向蔡季翰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季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22分許5萬元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25分許5萬元4 陳紅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初,向陳紅靜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紅靜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2分許3萬元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3分許2萬元5 林楷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向林楷哲佯稱:可透過「TICKMILL」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林楷哲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2日上午11時16分許5萬元6 史穎宗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不詳時,向史穎宗佯稱:可透過「mizuhoe」App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史穎宗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3日上午11時2分許1萬元7 王惠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初,向王惠嬪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惠嬪陷於錯誤,因而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許3萬元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3分許3萬元8 江諺睿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初,向江諺睿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江諺睿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7日上午9時59分許5萬元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1分許5萬元9 莊鎮 溢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0日前不詳時,向 莊鎮溢 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莊鎮溢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1日中午12時48分許5萬元112年7月11日中午12時49分許5萬元10 王柏青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0日前某時,向王柏青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柏青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36分許5萬元11 劉錦屏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向劉錦屏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錦屏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47分許3萬5,000元12 高郁芸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5日某時許,向高郁芸佯稱:可投資購買工作機台獲利云云,致高郁芸陷於錯誤,因而匯款。112年7月15日晚間8時23分許5萬元112年7月15日晚間8時25分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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