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 曾尹俊 相對人 王雅菁
江清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王雅菁、江清泉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8日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02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10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6年度店司調字第27號審理中,此有相對人提出附有本院收狀戳之起訴狀副本及本院新店簡易庭查詢表及索引卡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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