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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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潘清運選任辯護人吳中和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48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3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潘清運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清運為告訴人 林岳臣 之姊夫,林岳臣懷疑潘清運與其前妻 林怡伶 (雙方已於民國105年7月4日離婚)有通姦行為,被告知悉後,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5年6月29日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並以:「兄弟很多,大家來啊」、「沒關係啦,今天晚上我拿棺材等你啦,找兄弟跟你輸贏」、「沒關係啦,要找兄弟相殺(臺語)也沒關係啦」等內容之言語,以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致生危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此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之證據,均須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潘清運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林岳臣之指訴及105年6月29日電話錄音譯文為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在上揭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通話中,以台語向告訴人口出「沒關係啦,要找兄弟相殺也沒關係啦」,但否認有向告訴人口出「兄弟很多,大家來啊」、「沒關係啦,今天晚上我拿棺材等你啦,找兄弟跟你輸贏」,而堅決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因告訴人前幾日先恐嚇伊,當時伊顧念親戚情誼並未提告;詎告訴人於本次電話中又一再指控伊與林怡伶間之不實關係,伊一時氣憤始說出那些字眼,然主觀上並無加害告訴人之意,事後亦未有任何不法舉動等語。經查:
㈠原審於審理中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結果如下(見原審卷第32至34頁):
「勘驗內容:
以下對話皆為台語⑴105.6.29(2)棺材等你錄音檔(共6分46秒)男聲1:我沒有這樣講喔,你不要害我喔,我沒有這樣..
我沒有這樣說喔男聲2:你很行就對了男聲1:沒有沒有,怎樣啦男聲2:恁爸的名聲被你打壞了,你很行就對了男聲1:我沒有說喔男聲2:你沒有說,你嗆我那一句是嗆三小(台語)男聲1:我嗆怎樣男聲2:你說我用過你老婆的身體,這句什麼話,我什麼
時候用過你老婆了男聲1:但是她確實有打這樣出來男聲2:我什麼時候用過了男聲1:我老婆打的,我老婆把它刪掉了,我要拿來看...
你知道..我老婆她的LINE...男聲2:你今天有證據,沒有證據,就說我是你老婆的客
兄,你老婆的客兄,意思就是我是你老婆的客兄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喔,我沒有說客兄,因為我有跟我
老婆問說,妳到底有沒有跟姊夫做壞事,她說沒有,我說沒有好,我相信妳,我在工廠直接跟你嗆了男聲2:你跟你姐說什麼,你跟你姐說我跟你老婆有一腿
,是什麼意思男聲1:你說什麼?男聲2:你跟你姐說我跟你老婆有一腿是什麼意思男聲1:我是跟姐說你跟我老婆講話講很久我吃醋、我吃
醋、我吃醋,你可以問姐,我吃醋,講很久我吃醋,我跟姐這樣說,你可以去問她男聲2:你說我是客兄的時候..男聲1:我沒有說客兄,我沒有喔,你自己說的喔男聲2:敢說不敢當就對了男聲1:我沒有說喔,我沒有說喔男聲2:敢說不敢當就對了男聲1:我沒有說,我沒有說男聲2:你在太平很行就對啦男聲1:沒有沒有,你不要害我男聲2:你在太平這麼厲害就對了男聲1:沒有男聲2:兄弟很多就對了男聲1:沒有沒有男聲2:兄弟很多就對了啦男聲1:沒有男聲2:兄弟大家來啦男聲1:我說我沒有喔,我只是善良老百姓而已,我跟你
說男聲2:善良的百姓百姓?老百姓你沒證沒據你敢講這句
話男聲1:我跟我老婆問你到底有沒有跟姐夫做壞事這樣講
而已男聲2:…你現在是在說什麼男聲1:我跟你說,我跟我老婆是夫妻,我可以這樣問說
你有做壞事嗎?我沒有說你說的那種話,我沒有這樣說男聲2:你是有懶鳥(台語)還是沒有懶鳥(台語),敢
做不敢當男聲1:我說...我確實這樣問她,我沒有騙你男聲2:你敢做不敢當男聲1:不是敢做不敢當,我確實是這樣講男聲2:我講是怎麼講的,你怎樣跟她講男聲1:我是照我剛剛所講的這樣,就我老婆出去之後就
沒有回家了,我最氣得就是我老婆去哪裡..去哪裡..,為什麼我老婆我不知道的你都知道,我都搞不清楚,我老婆跑出去的這段時間我都不知道,到底是..你都知道,這樣我真的是很難過,很悲哀男聲2:你悲哀是你自己啊,你要檢討你自己,你檢討誰
啊男聲1:我很悲哀耶男聲2:遷拖到我這裡來,你在說三小(台語)男聲1:你要拿手機,你也不跟我說,因為我是她丈夫,
我會亂想嗎?男聲2:你在說什麼?你在說什麼?說什麼?是你姐借她
的,你是在說什麼男聲1:對啊…不然你要告訴我,我老婆也沒有告訴我…男聲2:我是要說什麼?男聲1:我老婆隨便說...(辨識不清)男聲2:…是什麼...(辨識不清),你怎樣啦?男聲1:沒有沒有,因為...男聲2:要怎樣?男聲1:沒有,我沒有這樣講喔,我的意思是…男聲2:要怎樣沒關係啦,今天晚上你就在厝裡準備,吃
剩飯(台語)等,恁爸吃剩飯(台語)等你啦男聲1:我沒有這個意思啊男聲2:我....(辨識不清)等你男聲1:我沒有這個意思男聲2:...沒關係....(辨識不清)...出來..(辨識不
清)男聲1:我沒有這個意思阿男聲2:不然出來看你..男聲1:我沒有這個意思阿男聲2:你不要出來吼,看是你是俗仔(台語)還是誰是
「俗仔」(台語),對不對,給你一次機會…(辨識不清)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喔男聲2:沒有這樣說…你說的那句話很嚴重你知道嗎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男聲2:你沒有這樣說,外面人家怎麼會打電話罵我?男聲1:我不要跟你說了男聲2:你為什麼你做不對還要發存證信函給我?男聲1:我是在說我的苦衷,我老婆跑不見人影,奇怪了
,為什麼你都可以跟我老婆聯繫,我要跟我老婆
聯繫都沒辦法,就只有你可以男聲2:我是怎樣跟她聯繫,我怎樣聯繫?男聲1:我老婆一些事情,因為我跟我老婆很多事情,為
什麼你知道,我都不知道,我實在做老公的,很悲哀男聲2:你老婆跟你姐晚上在LINE,這樣跟你說比較快啦
,不然是怎樣,意思就是說你說你老婆跟我有一腿就對了男聲1:但是我在旁邊..是我老婆在跟你LINE,那時候晚
上我老婆還睡在我旁邊,差不多在一個月前,沒日沒夜,就真的,我在旁邊,你跟我發誓男聲2:你拿證據出來啊男聲1:你刪掉了啊,我老婆也刪掉了男聲2:刪掉?男聲1:我老婆的手機也刪掉了,你說證據拿出來,我說
我老婆...男聲2:我能刪嗎男聲1:我說我老婆男聲2:我能刪嗎?你姐有傳給你看嗎?我東西都光明正
大放在桌上的,喂,,我的東西都光明正大的..(辨識不清),你的意思是說我跟你老婆有一腿就對了,一樣的意思男聲1:我沒有這樣喔,我是在懷疑說,夫妻可以問,說
老婆..男聲2:你可以問,你不能懷疑我男聲1:我跟你說,我接電話,我接電話⑵105.6.29兄弟相殺錄音檔(共26秒)男聲1:我沒有這樣講喔,我沒有這樣講喔男聲2:你沒有這樣講嗎?男聲1:我發誓,我沒有這樣說喔,是我老婆亂說的,我
沒有這樣說喔,我發誓,我沒有這樣講喔男聲2:你在說謊,你打給你姐耶,你姐跟我說你這樣跟
她說喔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男聲2:不然你是在說三小(台語)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喔男聲2:沒關係啦,要找兄弟相殺(台語)也沒關係啦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喔」㈡被告及告訴人於原審上開審理期日勘驗後,分別供承「男聲
1」是告訴人,「男聲2」是被告(見原審卷第34頁)。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
⒈告訴人指稱被告口出「拿棺材等你」乙節,其完整之對話內
容,實係被告以台語稱「要怎樣沒關係啦,今天晚上你就在厝裡準備,吃剩飯等,今天晚上你就在厝裡準備,吃剩飯等,恁爸吃剩飯等你啦」(見原審卷第33頁),參酌台語發音之「在厝」,因臺灣各地口音腔調之不同,而令聽者有近於「大厝」之音,而台語之「大厝」乙詞,即一般民間所指「棺材」之意,故告訴人顯係誤聽被告之言而產生誤會。
⒉另被告於上開通話中,固有下列多次提到「兄弟」乙詞,
「男聲2:你在太平很行就對啦
男聲1:沒有沒有,你不要害我男聲2:你在太平這麼厲害就對了男聲1:沒有男聲2:兄弟很多就對了男聲1:沒有沒有男聲2:兄弟很多就對了啦男聲1:沒有男聲2:兄弟大家來啦男聲1:我說我沒有喔,我只是善良老百姓而已,我跟你
…」……「男聲1:我發誓,我沒有這樣說喔,是我老婆亂說的,我
沒有這樣說喔,我發誓,我沒有這樣講喔男聲2:你在說謊,你打給你姐耶,你姐跟我說你這樣跟
她說喔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男聲2:不然你是在說三小(台語)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喔男聲2:沒關係啦,要找兄弟相殺(台語)也沒關係啦男聲1:我沒有這樣說喔」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綜觀被告上開所言,其係先以告訴人在太平很厲害、兄弟很多等情質問、挑釁告訴人後,嗣再稱「兄弟大家來啦」、「沒關係啦,要找兄弟相殺(台語)也沒關係啦」等語,告訴人則回稱「我沒有這樣說喔」,是由被告前後語意觀之,其嗣後所言「兄弟大家來啦」、「沒關係啦,要找兄弟相殺(台語)也沒關係啦」應係被動語態之陳述,此與積極對他人生命、財產為加害通知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要件有別。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言既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有別,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犯行,且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則依現有事證,既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原審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應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原審量刑過輕,其上訴固無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屬不當,其上訴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起訴,檢察官李基彰上訴,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