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01號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政章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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