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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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楊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
9月1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蔡宗翰 │日盛銀行嘉│107年8月29日│40,000元│CC0000000│││││義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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