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宜庭 (即 杜家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000元,應
   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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