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24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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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439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曾進財

被告 林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25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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