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小包(淨重計壹點參陸公克,包裝重計零點 陸伍 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貳個,及攙有海洛因之香菸參截,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肆點肆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小包(淨重計壹點參陸公克,包裝重計零點陸伍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肆點肆公克)併各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攙有海洛因之香菸參截,均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