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91年間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7月12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案件、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3號(一審案號:92年度訴字第71
7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
7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