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5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58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24號),判處有期徒刑4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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