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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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23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