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4年10月起至95年9月25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174號號提起公訴,及以95年度毒偵字第6464、6660號移送併辦,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7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其因上開判決所受宣告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應減為有期徒刑五月,是本院即應依同條例第9條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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