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
4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3之罪,與附表編號4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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