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金水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受刑人李金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24日│100年3月1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35號│偵字第128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87││││16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5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87││││169號│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7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288號│執字第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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