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共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入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99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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