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12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楊郁馨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2年間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1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接續執行,於94年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8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毒聲2358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3年3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吸食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分別於:㈠96年5月29日17時5分許,因另案為警查獲,採尿送驗,始查悉附表編號一之犯行;㈡96年8月1日16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白粉一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呈海洛因陰性反應,是扣案白粉一包非違禁物,而與本案無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犯罪地點│扣案物│罪名│宣告刑││號││││││├─┼────┼─────┼────┼─────┼─────┤│一│96年5月│桃園縣中壢│無│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26日晚間│市○○○路││制條例第10│十月。│││某時│一段276巷││條第1項施│││││12弄19號││用第一級毒│││││││品罪。││├─┼────┼─────┼────┼─────┼─────┤│二│96年7月│桃園縣中壢│扣案白粉│毒品危害防│㈠施用一級│││31日某時│市○○○路│一包(鑑│制條例第10│毒品:處││││一段276巷│驗結果呈│條第1項、│有期徒刑││││12弄19號│海洛因陰│第2項施用│十月。│││││性)│第一級、第│㈡施用二級││││││二級毒品罪│毒品:處││││││。│有期徒刑│││││││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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