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林鯤進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9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到
代 理 人 林鯤進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零參拾
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