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1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4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
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8年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申請書、約定條款、綜合約定書、帳
單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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