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相 對 人 庚○○
弄9號
辰○○
巳○○
丑○○
卯○○
號
酉○○○
6號之
B○○○
號
A○○
E○○
號
丙○○
辛○○
午○○
癸○○
壬○○
寅○○
宙○○
宇○○
天○○
亥○○(改名 莊茲璇
地○○
未○○
丁○○
C○○
戌○○
己○○
子○○
D○○
甲○○
樓
申○○
樓
戊○○
樓
黃○○
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分別自本裁定
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六四號判
決,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五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
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 林麗璟 及相對人 羅永全 所預納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方 火山 等人各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再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於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除相對人羅
永全外均未提出,故本院僅就聲請人林麗璟及相對人羅永全
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吳念儒
附表一:計算書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戶籍謄本規費│520元 │聲請人預納│
│ │││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350元│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1870元││
└────────┴───────────┴─────────────┘
附表二:
┌──┬─────┬────┬─────┬──────┬───────┐
│編號│稱謂│姓名│應有部分│應分擔金額│備註│
││││比例│││
│││││││
├──┼─────┼────┼─────┼──────┼───────┤
│1│原告│乙○○│1/24│78│聲請人預納1870│
││││││應取回1792│
│││││││
├──┼─────┼────┼─────┼──────┼───────┤
│2│被告│丑○○│1/6│310││
├──┼─────┼────┼─────┼──────┼───────┤
│3│同上│庚○○│1/12│156││
├──┼─────┼────┼─────┼──────┼───────┤
│4│同上│辰○○│1/24│78││
├──┼─────┼────┼─────┼──────┼───────┤
│5│同上│巳○○│1/24│78││
├──┼─────┼────┼─────┼──────┼───────┤
│6│同上│卯○○│1/72│26││
├──┼─────┼────┼─────┼──────┼───────┤
│6-1│同上│同上│1/72│26││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7│同上│酉○○○│(原共有人│││
├──┼─────┼────┤ 翁萬坤 之繼│││
│8│同上│B○○○│承人)│││
├──┼─────┼────┤│││
│9│同上│A○○││││
├──┼─────┼────┤│││
│10│同上│E○○││││
├──┼─────┼────┼─────┼──────┼───────┤
│11│同上│丙○○│1/120│16││
├──┼─────┼────┼─────┼──────┼───────┤
│12│同上│辛○○│1/120│16││
├──┼─────┼────┼─────┼──────┼───────┤
│13│同上│午○○│1/120│16││
├──┼─────┼────┼─────┼──────┼───────┤
│14│同上│癸○○│1/120│16││
├──┼─────┼────┼─────┼──────┼───────┤
│15│同上│壬○○│1/120│16││
├──┼─────┼────┼─────┼──────┼───────┤
│16│同上│寅○○│1/12│156││
├──┼─────┼────┼─────┼──────┼───────┤
│17│同上│宙○○│1/18│102││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18│同上│宇○○││││
├──┼─────┼────┤│││
│19│同上│天○○││││
├──┼─────┼────┤│││
│20│同上│莊茲璇││││
├──┼─────┼────┤│││
│21│同上│地○○││││
├──┼─────┼────┼─────┼──────┼───────┤
│22│同上│未○○│1/36│52││
├──┼─────┼────┼─────┼──────┼───────┤
│23│同上│丁○○│1/12│156││
├──┼─────┼────┼─────┼──────┼───────┤
│24│同上│C○○│143/3072│87││
├──┼─────┼────┼─────┼──────┼───────┤
│25│同上│戌○○│1/144│13││
├──┼─────┼────┼─────┼──────┼───────┤
│26│同上│己○○│1/144│13││
├──┼─────┼────┼─────┼──────┼───────┤
│27│同上│子○○│1/12│156││
├──┼─────┼────┼─────┼──────┼───────┤
│28│同上│D○○│31/384│150││
├──┼─────┼────┼─────┼──────┼───────┤
│29│同上│甲○○│121/9216│25││
├──┼─────┼────┼─────┼──────┼───────┤
│30│同上│申○○│121/9216│25││
├──┼─────┼────┼─────┼──────┼───────┤
│31│同上│戊○○│121/9216│25││
├──┼─────┼────┼─────┼──────┼───────┤
│32│同上│黃○○│1/48│39││
├──┼─────┼────┼─────┼──────┼───────┤
│33│同上│玄○○│1/4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