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訟代理人 楊國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
┌──────────────────────────────────────────────────┐│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洪慧玲 │合作金庫商│075306│7,051元│99年8月20日│00000000│││││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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