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非訟代理人 柯文元 相對人 李善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