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92號聲請人 賀趙 柳樹相對人 賀應 舉關係人 賀元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賀應舉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賀 趙柳樹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賀應舉之監護人。
指定賀元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賀趙柳樹 為相對人配偶,關係人賀元誠為相對人次子;相對人賀應舉於民國91年起因中風,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近日甚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聲請人賀趙柳樹為相對人賀應舉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賀元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經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相對人現居處(桃園縣中壢市○○路○段○○○村0號)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 邱瑞祥 醫師面前點呼相對人年籍等資料。相對人坐輪椅,無法行走亦無法回應問題,相對人為中度肢體殘障;另據關係人賀元誠在場陳稱:聲請人不識字由我代答。相對人借用 賀元忠 (即相對人長子)名義購買一棟房子,現在要與賀元忠打官司,但相對人意識不清,故聲請本件。並同意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而鑑定人邱瑞祥醫師除在場表示:詳如鑑定報告等語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三、鑑定結果:㈠結論:賀員(即相對人)目前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㈡理由:賀員為一腦中風導致重度失智之個案。‧‧‧五、鑑定過程:精神狀態檢查:賀員意識尚清楚。外觀尚整潔,態度無法合作。表情愁苦,不斷哭泣。對問話及叫喚會發出難以辨識之模糊字句。無不適當行為。思考、知覺、判斷力、身體抱怨、病識感、定向感等均無法配合施測,包括筆談亦無法溝通。顯示其認知功能已嚴重受損,無處理個人事務之能力。其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理學檢查:賀員無外傷或手術疤痕。兩側聽力幾乎完全喪失。右側肢體癱瘓」等語,有 迎旭 診所103年10月15日 迎旭祥 監宣字第103081號函及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本件究應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進行訪視,而依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3年8月8日桃姚字第103396號函及所附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㈠相對人狀況說明:
⒈疾病史:據聲請人、關係人之陳述,相對人有高血壓疾病,
雖固定回診,但未穩定服藥,因此於十二、三年發生中風情形,因左腦損傷導致右偏癱影響動作和語言能力,92年經鑑定取得肢體障礙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⒉身心狀況:實訪所見,相對人四肢健全,但行動不便乘坐輪
椅,除皮膚黝黑,面部表情也顯得呆滯無精神,叫喚相對人僅有眼神注視,無言語和其他肢體動作表現;訪員親見相對人左邊肢體可微移動作,除以左腳滑動輪椅行動,也以左手持湯匙進食和使用尿壺小便。聲請人、關係人表示相對人具單字陳述能力,認得人但叫不出姓名,中風後行動不便,僅左半邊肢體可動作,若無人抱扶上下床,就只能臥床,無法自行翻身移動,肢體只能小幅度在床上微移,目前亦定期在天晟醫院心臟科、復健科門診持續追蹤治療。
⒊受照顧情況:相對人居家受照顧,由聲請人在家陪伴和照料
生活起居,近期長子、關係人則經協調以每月輪替方式照顧,因相對人可自行進食,主要協助項目為餐食準備、洗澡清潔、抱扶上下床和至便盆椅大便,而就醫部分都是關係人安排與陪同。關係人表示雖與長子輪替照顧,但長子白天工作無法即時提供照顧協助,因此關係人白天有空都會到相對人住處探望,以確認相關狀況和提供照顧支持。實際接觸,相對人穿著合宜,因天熱流汗身體略有異味,但床鋪整潔且床上棉被、物品擺放整齊,家中也備有輪椅、便盆椅供相對人使用,因房間緊鄰道路旁較吵鬧,住家環境也因道路拓寬拆遷尚未整建完畢,以致物品堆放顯得凌亂擁擠。談及相對人照顧規劃,關係人表示原完成巴氏量表欲僱請外籍看護,因長子無法分擔費用而作罷,因此目前只能自行照料,因過往里長建議和訪員提及居家照顧服務,後續關係人則打算申請居家照顧資源補充家庭照顧不足。而關係人、長女考量相對人居住環境不佳,已由長女付費在關係人住處附近租屋供相對人、聲請人使用,但聲請人擔憂搬離會讓長子任意處置房屋,因此未有搬遷打算。
⒋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居住家中,平時由聲
請人在家陪伴和照顧,關係人和長子則以每月輪替方式分擔照顧職責,而相關花費主從相對人退休俸支付,長女給予部分金錢貼補,關係人則是視情況協助購買物資、日用品,然長子部分則都以經濟不佳為由未有經濟支持。
㈡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目前
主責相對人事務和管理財務。關係人表示聲請人是配偶,擔任監護人較無爭議,因此才受推舉。經訪員說明,聲請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監護人角色,在場關係人也稱同意聲請人為監護人。
㈢關係人賀元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
為相對人之次子,目前協助照顧、就醫和輔助相對人事務。關係人表示為協助聲請人處理和長子之產權爭議,原推長女 賀冬美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因賀冬美居住澳洲,無法配合案件審理,才改由賀元誠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訪員說明,關係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在旁之聲請人,也稱同意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建議:本案之聲請人賀趙柳樹為相對人之配偶,關係人賀元
誠先生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居家受照顧,由聲請人陪伴照顧,關係人和長子則以輪替方式協助聲請人照料相對人,目前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主責,關係人輔助聲請人處理,而照顧花費則以相對人退休俸支出,長女予以貼補。因處理聲請人和長子間的房屋產權爭議,而需聲請監護宣告作處理。聲請人賀趙柳樹、關係人賀元誠、長女賀冬美皆以書面資料表示知悉且同意本案辦理,並選(指)為賀趙柳樹為監護人人選、賀元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賀趙柳樹具擔任監護人意願,賀元誠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聲請人、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家屬對相對人也有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惟居住環境品質需提升和補充家庭照顧支持資源;再者,聲請人不識字而致處理相關事務有所限制,加上年老有疾病不勝經常奔波,目前則由關係人輔助聲請人辦理相關事務;另長子部分未獲告知辦理監護宣告一事,且長子在相對人事務處理和照顧上著力較少,房屋產權訴訟處理上又與相對人利益相衝突;綜觀上述陳述,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六、綜合上情,本院審酌聲請人賀趙柳樹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賀應舉之配偶,具有監護意願,且相對人現由聲請人照顧,並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而相對人目前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堪認對相對人應可受妥善照顧,故如由賀趙柳樹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賀趙柳樹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賀元誠為相對人賀應舉之次子,誼屬至親又負責相對人就醫等事項,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是由關係人賀元誠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賀元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賀元誠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時,聲請人應與關係人賀元誠於2個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
附件注意事項
一、監護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後二個月內,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開具方法請見下「二、」之說明),向本院陳報。
二、開具財產清冊方法
1.請至財政部國稅局申請「受監護宣告人」最近一年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如受監護宣告人有不動產(土地或房屋),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其全部土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3.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1)陳報狀、(2)財產清冊
4.請將上開1.2.3.等全部文件郵寄至本院★信封註明: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堂股案號:103年度監宣字第392號--------------------------------------------------------
陳報狀相關案號:103年度監宣字第392號陳報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賀應舉之監護人)
姓名住電話: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姓名住電話:
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事
受監護宣告人賀應舉已經貴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392號事件為監護宣告,茲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099條之規定,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賀應舉之財產清冊,向鈞院陳報。
謹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公鑒中華民國年月日監護人(簽名):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