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債權人曾光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