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云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云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云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復於100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0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544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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