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銘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2年度偵續字第134、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時代廣告企業社等投標資料拾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銘章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02年12月16日以102年度偵續字第134、135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偵字第6072、615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03年2月12日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2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有撤銷起訴處分情事,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下稱臺南高分檢)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足憑。本件扣案之時代廣告企業社等投標資料12張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銘章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12月16日以102年度偵續字第134、13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南高分檢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79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該緩起訴處分於104年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考。而本案扣案之時代廣告企業社等投標資料12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作為投標之用,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102年度偵續字第134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102年度警聲搜字第561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102年度偵字第6150號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供被告犯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所用之物,堪以認定。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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