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抗字第11號抗告人丁○○抗告人丙○○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明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96年度聲繼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委任狀及代理人甲○○之身分證件(委任狀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如抗告人未能依前項所示方式補正,本院將依法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