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1日將其收押。嗣於96年2月1日、4月1日、6月1日、8月1日各延長羈押2月迄今。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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