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54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律師
陳和貴 律師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