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18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94簡字第206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所示乙○○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4月2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區○○○路、林森北路口時,因酒醉駕車為警攔停,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0.46毫克,已高於法令規定行政裁罰之標準,甲○○因恐自己無照駕駛及酒醉駕車行為為警裁罰,為圖掩飾其身分以卸裁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酒測告知事項表、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簽其弟「乙○○」之署押,並接續在警員所開立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下稱保管車輛通知單)偽造「乙○○」署押,用以表示收受上開通知單,並交付警員而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交通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案件管理、裁罰之正確性。嗣甲○○在未為犯罪偵查機關知悉其上開犯罪事實前,即於94年4月1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陳述自己犯罪經過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自首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此有該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參。此外,被告偽造乙○○署押之行為,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酒測告知事項表、舉發通知單、保管車輛通知單在卷可佐,足證被告確有於上開文件上偽造乙○○署押並持以行使之犯行。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本件被告為隱匿身分及規避行政罰,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乙○○」之簽名多枚,係分別表示一定證明之意思,該等文件核與一般收據或切結書性質相同,自屬私文書之一種,其再持以交回警員處理而加以行使,顯然對上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皆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交通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案件管理、裁罰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先後行使上開私文書之行為,其先後各舉動,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係侵害同一法益,無非係欲達同一逃避行政罰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之一罪,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在未為犯罪偵查機關知悉其犯罪前,即於94年
4月12日向公訴人自首上開犯罪事實,並接受偵訊,顯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退休無業之生活狀況,因酒醉駕車為圖卸責,始冒用胞弟名義偽造署押之犯罪動機及目的,並使被害人乙○○受有行政裁罰之危險,且影響交通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案件管理、裁罰之正確性,惡性非輕,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主動向公訴人自首犯罪,顯知所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開各情,因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如附表所示偽造「乙○○」之署押共7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1│酒測告知事項表│單位章戳│署押1枚│├──┼────────────┼─────┼─────┤│2│酒精濃度測試單│被測人│署押1枚│├──┼────────────┼─────┼─────┤│3│舉發通知單(一式三聯│舉發單位│署押2枚(1│││)│章戳│枚係複寫)│├──┼────────────┼─────┼─────┤│4│保管車輛通知單(一式│通知聯者│署押3枚(2│││四聯)│簽章│枚係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