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 林章 發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正德 │土地銀行板│103年1月15日│24,700元│U0000000│││││橋分行│││││├──┼─────┼─────┼──────┼─────┼─────┼──┤│002│永騰電料│彰化銀行光│103年1月10日│7,367元│GN0000000││││有限公司│復分行│││││├──┼─────┼─────┼──────┼─────┼─────┼──┤│003│宜美國際行│上海銀行蘆│102年11月10│9,380元│0000000││││銷有限公司│洲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