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泉源受刑人劉延慶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泉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泉源因受刑人劉延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延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5月16日新北檢龍巳(103執6570號)通知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千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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