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被告合慶橡膠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佰 壹拾捌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合慶橡膠企業有限公司(下被告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
27日邀同被告郭增仁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其等對於現在及將來對被告公司負欠原告之借款、票據、墊款等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限額內願負連帶清償之責。㈡嗣被告公司於102年6月1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共計
660萬元,各筆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應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月以上應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前開6筆借款各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及約定書各1份、借據及借款展期約定書各6份、催繳通知單及回執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前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