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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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53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泰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 李志亮 」更正為「黃泰源」。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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