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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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53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泰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 李志亮 」更正為「黃泰源」。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