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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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楊瑞珍
被告官柏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
法官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