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9號

異議人 洪真美 (原名 洪秀菊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奕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563號裁定聲明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204655號裁定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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