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9號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奕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563號裁定聲明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204655號裁定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