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程序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定桂
林啟文 王欣如 魏世鑫 (即 魏謝宰 之繼承人) 魏世明 (即魏謝宰之繼承人) 魏伶如 (即魏謝宰之繼承人) 魏麗玉 (即魏謝宰之繼承人) 魏麗華 (即魏謝宰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滿 等3人間請求撤銷執行程序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64,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魏世鑫等5人部分為新台幣10,747元、游定桂等3人部分為新台幣9,613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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