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台灣台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詹哲峰 訴訟代理人 陳坤鵬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事先提出系爭房屋價值及其基地公告地價。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